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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2.4GHz頻段發射功率限值及有關問題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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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各相關單位:
為適應無線通信技術的發展,為科研、生產單位研發新技術、新產品提供研究頻段及便利條件,滿足無線電通信業務的需求,根據我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及頻譜使用情況,并參照國際上通用的技術標準。決定調整2.4GHz頻段無線電發射設備的部分技術參數,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自發文之日起,調整2.4 - 2.4835 GHz頻段無線電發射設備的主要技術指標如下:
(一) 等效全向輻射功率(EIRP):
天線增益<10dBi時:≤100 mW 或≤20 dBm;
天線增益≥10dBi時:≤500 mW 或≤27 dBm。
(二) 最大功率譜密度:
1.直接序列擴頻或其它工作方式:
天線增益<10dBi時:≤10 dBm / MHz(EIRP);
天線增益≥10dBi時:≤17 dBm / MHz(EIRP);
2.跳頻工作方式:
天線增益<10dBi時:≤20 dBm / MHz(EIRP);
天線增益≥10dBi時:≤27 dBm / MHz(EIRP)。
(三) 載頻容限:20 ppm
(四) 帶外發射功率(在2.4-2.4835GHz頻段以外):
≤-80 dBm / Hz (EIRP)。
(五) 雜散發射(輻射)功率(對應載波±2.5倍信道帶寬以外):
≤-36 dBm / 100 kHz (30 - 1000 MHz);
≤-33 dBm / 100 kHz (2.4 - 2.4835 GHz);
≤-40 dBm / 1 MHz (3.4 - 3.53 GHz);
≤-40 dBm / 1 MHz (5.725 - 5.85 GHz);
≤-30 dBm / 1 MHz (其它1 - 12.75 GHz)。
二、2.4GHz頻段作為無線局域網、無線接入系統、藍牙技術設備、點對點或點對多點擴頻通信系統等各類無線電臺站的共用頻段。
符合技術要求的各類無線電通信設備在2.4 - 2.4835 GHz頻段內與無線電定位業務及工業、科學和醫療等非無線通信設備共用頻率,均為主要業務。
三、在該頻段內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射頻部分與其天線必須按照一體化設計和生產,其外部的調整或控制裝置僅用于在型號核準的技術指標范圍內進行調整或控制。在設置使用時,不得擅自改用其它天線或額外加裝射頻功率放大器。
四、設置2.4GHz頻段的無線電臺站,按照信息產業部發布的《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暫行規定》(信部〔1998〕178號)進行管理,其無線電發射設備均須取得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核發的型號核準證。
為便于查找干擾和協調,在室外環境設置使用2.4GHz頻段無線電臺站應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備案。
五、在該頻段內的無線電臺站之間產生干擾,原則上不受保護,應自行解決或協商解決。為便于協調而需查找干擾源,可請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協助查找。
六、在地廣人稀的農村地區設置使用點對點擴頻通信臺站,須報所在地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并辦理設臺手續。為避免對無線局域網等無線電通信設備的干擾,在大中城市的城近郊區等人口密集地區,不得設置使用點對點擴頻通信臺站,已領取無線電臺執照的合法臺站可使用至2004年12月31日,到期停止使用,收回電臺執照。
以往有關2.4GHz頻段使用的文件,凡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特此通知。
為適應無線通信技術的發展,為科研、生產單位研發新技術、新產品提供研究頻段及便利條件,滿足無線電通信業務的需求,根據我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及頻譜使用情況,并參照國際上通用的技術標準。決定調整2.4GHz頻段無線電發射設備的部分技術參數,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自發文之日起,調整2.4 - 2.4835 GHz頻段無線電發射設備的主要技術指標如下:
(一) 等效全向輻射功率(EIRP):
天線增益<10dBi時:≤100 mW 或≤20 dBm;
天線增益≥10dBi時:≤500 mW 或≤27 dBm。
(二) 最大功率譜密度:
1.直接序列擴頻或其它工作方式:
天線增益<10dBi時:≤10 dBm / MHz(EIRP);
天線增益≥10dBi時:≤17 dBm / MHz(EIRP);
2.跳頻工作方式:
天線增益<10dBi時:≤20 dBm / MHz(EIRP);
天線增益≥10dBi時:≤27 dBm / MHz(EIRP)。
(三) 載頻容限:20 ppm
(四) 帶外發射功率(在2.4-2.4835GHz頻段以外):
≤-80 dBm / Hz (EIRP)。
(五) 雜散發射(輻射)功率(對應載波±2.5倍信道帶寬以外):
≤-36 dBm / 100 kHz (30 - 1000 MHz);
≤-33 dBm / 100 kHz (2.4 - 2.4835 GHz);
≤-40 dBm / 1 MHz (3.4 - 3.53 GHz);
≤-40 dBm / 1 MHz (5.725 - 5.85 GHz);
≤-30 dBm / 1 MHz (其它1 - 12.75 GHz)。
二、2.4GHz頻段作為無線局域網、無線接入系統、藍牙技術設備、點對點或點對多點擴頻通信系統等各類無線電臺站的共用頻段。
符合技術要求的各類無線電通信設備在2.4 - 2.4835 GHz頻段內與無線電定位業務及工業、科學和醫療等非無線通信設備共用頻率,均為主要業務。
三、在該頻段內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射頻部分與其天線必須按照一體化設計和生產,其外部的調整或控制裝置僅用于在型號核準的技術指標范圍內進行調整或控制。在設置使用時,不得擅自改用其它天線或額外加裝射頻功率放大器。
四、設置2.4GHz頻段的無線電臺站,按照信息產業部發布的《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暫行規定》(信部〔1998〕178號)進行管理,其無線電發射設備均須取得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核發的型號核準證。
為便于查找干擾和協調,在室外環境設置使用2.4GHz頻段無線電臺站應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備案。
五、在該頻段內的無線電臺站之間產生干擾,原則上不受保護,應自行解決或協商解決。為便于協調而需查找干擾源,可請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協助查找。
六、在地廣人稀的農村地區設置使用點對點擴頻通信臺站,須報所在地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并辦理設臺手續。為避免對無線局域網等無線電通信設備的干擾,在大中城市的城近郊區等人口密集地區,不得設置使用點對點擴頻通信臺站,已領取無線電臺執照的合法臺站可使用至2004年12月31日,到期停止使用,收回電臺執照。
以往有關2.4GHz頻段使用的文件,凡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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